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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明确“十个不得”为村级组织“减负”
发布时间:2024-06-17     浏览次数:     来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

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
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
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
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
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
省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
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