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委农办发〔2022〕4号
关于印发《盱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
县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产权合法有序流转,按照上级最新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盱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盱办发〔2015〕65号)相关要求和当前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盱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导手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盱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导手册(试行)》
中共盱眙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 日
附件:
盱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指导手册(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应进必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苏财改办〔2022〕1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质量的通知》(淮委农办〔2021〕1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21年度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0〕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淮农发〔2019〕129 号)《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苏农经〔2017〕11号)《盱眙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盱办发〔2015〕65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手册。
第二条 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指导手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高效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流转交易。
第四条 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发包、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含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代为流转),按照限额标准,必须全部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以下统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品种:
(1)土地承包经营权;(2)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3)“四荒”使用权;(4)林权;(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7)小型水利设施;(8)涉农资金项目(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9)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10)海域使用权;(11)农业类知识产权;(12)其他。
第二章 管办分离
第六条 监管机构。盱眙县农业农村局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托盱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可委托镇(街)农村工作局代为行使监管职能。
第七条 交易机构。县设立盱眙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职能由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盱眙分中心负责)。各镇(街)依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
交易机构职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
1.负责受理、登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
2.负责提供交易咨询服务;
3.负责发布交易公告;
4.负责报名登记录入,提供报名咨询服务、协助会员网上注册等;
5.负责提供交易场所、打印开标资料、组织交易活动;
6.负责交易结果登记和交易结果公示;
监管机构职能(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1.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提交的登记结果进行审核;
2.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和解押;
3.负责对招标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4.负责交易结果审核;
5.负责对交易参与主体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处理投诉与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保证金退款、成交缴款登记、审核;
7.负责合同登记、审核、合同附件上传,出具鉴证书、他项权利证书;
8.负责平台网站管理、系统管理;
9.负责农村产权交易考核、统计、分析、反馈;
10. 负责档案资料归档、保管等;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协议转让、询价、竞价、拍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任何一种交易方式,都应当在招标文件(公告)中阐明评标方法、标准和注意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
(七)联合出让的,需提交联合出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八)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九)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审批程序。涉及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项目,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请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同意的,方可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住建、水务、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按照招标文件(公告)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投标)保证金的,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成交后受让方应按交易公告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未如期缴纳取消其成交资格,交易(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公告)要求组织交易服务。
(一)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邀请监管部门进行开评标全过程监督,予以公证或见证。
(二)以下类型的集体产权交易必须以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未进行评估的,其估价结果,应当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评估结果或经农经部门审核的估价结果,应提交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农村集体资产发生转让或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估价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
2.农村集体资源发包、租赁,面积在300亩及以上(含村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流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涉农资金类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估价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
4.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商品和服务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
5.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和项目评审的。
在上述标准限额以下的交易估价,应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十七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所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价款结算。
第四章 交易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标准限额的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类: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租赁)、转让、投资入股,预估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单宗(标段)资源类项目交易面积300亩(含村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流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及以上的交易;
(二)农村集体资金采购类:1.货物类:预算单项采购金额3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及以上;2.服务类: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广告、印刷、咨询、监理、设计、审计、劳务等服务;
(三)纳入村级会计核算的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且预估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标准限额以下应进场交易的项目,一律进入所在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交易。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需经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业经营主体签署确认意见或鉴证签章的各类产权交易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规范程序组织交易和鉴证。未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交易行为,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签署确认或鉴证意见。
(二)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以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价格未经评估,其估价应当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三)农村集体资产发生转让或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的等情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资产评估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其他情形的,公示不少于3工作日。招标公告公示不少于7日,中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第二十二条 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终止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三)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农村产权交易事项,可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从紧从严决定应急实施办法:
(一)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因重大事项关闭交易期间,延期交易可能对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季节性、周期性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可能给农村集体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突发自然灾害或公共安全事故等应急事项,在交易时间上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设备维修等;
(三)由县委或县政府成立的综合牵头机构书面交办且常规交易流程在时间上不能满足要求的紧急交易事项,经县领导批准同意的。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决定相关农村产权交易应急实施事项时,要参照“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讨论、决策程序。
第六章 监管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指导手册规定,对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导手册由中共盱眙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手册自2022年2月1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