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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6-12-13     浏览次数:     来源:

 

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申请进行产权流转交易。
三、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农村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七)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前,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
五、国土、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六、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九、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会员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十、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所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十一、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相关价款结算。